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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HUNAN PROVINCIC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HNAEC)

第二条 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湖南省境内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咨询工程师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联合工程咨询界各方面力量,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推动工程咨询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湖南省物流行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部门是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国际519-522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咨询行业的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职能,努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本省工程咨询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的研究制定工作。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等行规行约,加强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推动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和廉洁管理,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根据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开展工程咨询行业统计工作和行业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研究有关工程咨询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建议。

(五)接受政府业务指导单位授权,承担省内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依照《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规程》的相关规定,协助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做好省内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开展省内咨询工程师(投资)和咨询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展全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价、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评优评先、信用评价和推介活动,提升工程咨询行业的品牌影响力和从业水平。

(七)根据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改革、创新、发展等需求,组织业务研讨会,举办形势报告会、专业论坛、专题讲座等,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帮助会员增强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

(八)积极推动工程咨询行业智库建设,支持省内工程咨询单位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加强战略性、前瞻性重大问研究,为各级党政部门决策提供更高质量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协会专家库、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设,提升协会服务质量和能力水平。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好本协会网站、微信平台,编辑出版行业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十)发挥政府和工程咨询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动态,以及合理行业诉求和建议;认真倾听会员的呼声,依法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涉及工程咨询相关业务的争端,公平、公开、公正地调解会员间和行业间争议。

(十一)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执业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任务。 

以上业务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从事工程咨询各阶段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依法登记的工程咨询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登记在册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全国、全省及本地区工程咨询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备案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湖南省工程咨询市场违规行为的举报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以及其他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支持协会工作,自觉遵守并维护协会管理运行秩序,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协调和管理;

(八)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本会各项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讨论通过换届选举相关材料。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一)、(四)、(六)(七)、(八)等四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综合协调部、资格管理部、培训信息部等职能部门,承办相应的事务。秘书处可根据业务拓展的需要增加部门设置,但须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原则上采用聘任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协会聘请或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初次任职应至少可以工作满3年。特殊情况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聘任的,应由协会秘书处或推荐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制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秘书长。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辞职、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秘书处在其辞职、被罢免或卸任后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等有关重要决议文件;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审批和签发秘书处报送的工作文件;审核批准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提名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建议人选,交理事会通过;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聘任。决定本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组织起草协会秘书处的规章制度。

(五)处理本会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会长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1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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