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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

章   程

(2017年4月7日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

英文:HUNAN PROVINCIC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HNAEC)

第二条 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以及在工程技术经济领域富有咨询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工程咨询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涵盖投资建设项目策划、准备、实施、运营、评价各阶段,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投资决策科学性、合理性。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需要具有特殊信誉和社会责任,享有独立公正提供咨询服务、获得合理咨询报酬、对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承担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的义务。

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432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及收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等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二)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工程咨询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全省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 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组织和参加工程咨询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收集、发布相关信息,研究探讨工程咨询行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举办或联合举办形势报告会和相关培训活动,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会员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 组织交流并推广工程咨询单位改革和发展经验,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评选和推介等活动。

(六) 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好省工程咨询网站及期刊,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七) 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相关协会的联系及合作,调解或配合有关方面调解涉及本行业的纠纷和矛盾,向政府及有关各方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 发挥行业监督功能,加强工程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行业自律。

(九) 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凡从事工程咨询及其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 凡登记在册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和富有咨询、管理经验的经济和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申请获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全国、全省及本地区工程咨询及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单位或个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接受本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 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背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 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 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四) 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 提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一)、(四)、(五)、(七)、(八)、(九)、(十)等七项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综合协调部、资格管理部、培训信息部等职能部门,承办相应的事务。秘书处可根据业务拓展的需要增加部门设置,但须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有较大的积极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专职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等有关重要决议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各部室主要负责人;

(三) 决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及工作文件的签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单位进行营利。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会长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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