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公告:2023年湖南省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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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咨询单位执业管理办法

(试  行)

(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加强全省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工程咨询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全省工程咨询单位公正、公平、合理地执业,促进工程咨询单位的自身建设和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29号令)、《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工程咨询单位。

    第三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是工程咨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机构依法对其经营情况、服务质量、遵纪守法、社会信誉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工程咨询业接受发展改革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受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对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自觉接受管理与监督,及时按照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要求接受监督检查,以规范工程咨询执业活动。

第二章    持证和执业

    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申报条件必须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及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9)620号《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的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所持证书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甲、乙、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含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甲、乙、丙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所限定的专业与服务范围执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任何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挂用其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执业,更不得外借本单位资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咨询业务。

    工程咨询单位在与工程咨询委托方洽谈或签订咨询合同时,须主动出示本单位有效期内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程咨询委托方有权查验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对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工程咨询文本进行评估咨询时,对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限定资格等级、专业与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上述相应工程咨询文本,不予评估。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工程项目时,对由无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超越认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有关工程咨询报告,不予审批、核准。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要依靠质量和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收费标准。

第三章    省外进湘工程咨询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进湘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工程咨询业务的省外工程咨询单位,应在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备案登记,并接受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对其执业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省外工程咨询单位进入本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办理驻湘分支机构备案登记,其分支机构按《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等级资格会员进行管理。

    未设分支机构,进湘承接工程咨询业务的,应当自与委托方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办理单项工程咨询业务备案登记。

    在出版咨询成果文件时,应将上述两类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在湘从业的有效证明,附在该单位工程咨询资格证书之后一同装订,提交项目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省外工程咨询单位驻湘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两年,驻湘分支机构应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按要求办理延续备案登记;撤销驻湘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办理撤销备案登记手续。

    省外工程咨询单位进湘承接工程咨询业务的,其单项备案有效期为备案日起,至项目合同履行结束止。

    第十四条  省外工程咨询单位进湘设立分支机构、承接业务,不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或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在湘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湘备案申请。

第四章    执业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组织对全省工程咨询单位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执业检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执业单位续存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数量和登记专业,以及满足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要求的,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情况;

    (四)按照正在生效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和服务范围开展执业的情况;

    (五)工程咨询合同的签订与履约情况;

    (六)工程咨询文本质量与服务质量;

    (七)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  执业检查方式: 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检查分为单位自查、省工程咨询协会抽查和全面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八条  执业检查时限:执业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期间可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以及根据举报重点查处典型事件。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受湖南省发展改革委的授权委托,履行对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根据社会各界对工程咨询单位执业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咨询单位进行约谈或实地查访,对其从业情况、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省发改委。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即提出整改建议,制止不规范执业行为的继续发展。若问题需进一步查证,待查清后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调查清楚其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情况的基础上,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直至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申请单位资格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超越资格等级证书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承担工程咨询业务;

    3.伪造、涂改、拼凑、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4、不遵守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工程咨询收费标准收费(包括大幅虚高收费和低于行业平均成本超低价收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同行的;

    5、在执业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凡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7、《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资格重新认定仍继续执业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工程咨询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咨询管理机构对工程咨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公开、公正,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记录,并予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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